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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来的可能的移民福音:EB-6

2017-02-15 专业移民留学投资 澳华美亚


在今年1月17号,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正式公布了外国企业家留美证的最终规则议案稿,并宣布该项政策将于2017年7月16日开始生效。这个已经“难产”多年的EB-6“创业签证”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议案是在2016年8月26号由美国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提出的。这个法案目的是要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家们在美国自由开展创业的留美权,为来美开公司的外籍创业者提供更为便利的工作许可。此法案的优势是不其需要得到参众两院通过,而是由移民局行驶权利,准许外籍创业者更轻松地进入美国以及更长时间的停留。


此种留美证(Parole)并不是一种签证,也不是获得绿卡的途径之一,美国政府允许其持有着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合法留在美国。若持有者获得某非移民/移民签证的批准,通常情况下将不能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需出境另行申请签证入美。持有留美证本身并不会被认为具有移民倾向。此法案允许DHS根据具体情况向初创企业的企业家提供长达30个月的合法留美身份,身份过期之后如果若符合规定,在30个月后最长还可再续延30个月,最长为期五年。


EB-6“创业签证”(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申请要求


企业家要获得留美证资格,必须(1)在开始申请时拥有其初创企业(至少15%)的股份,并在首次申请两年内至少保持10%股份;(2)在企业的实体运营和未来发展中发挥积极和核心作用,例如,企业家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将大大有助于初创企业在美国的业务运营和发展。


创业公司必须符合初创公司的定义,必须是在提交申请的前五年内创立的或在提交申请的前五年内接受的政府奖励或拨款。每个创业公司最多能有三个企业家有资格获得留美证资格,但申请人可以不是公司创始人。


符合要求的投资不能是来自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孩子)或属于这些人的企业。政府的奖金或拨款是指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研究或创造工作岗位所给与的奖金或拨款。创业公司需(1)在过去18个月内收到一个或多个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至少25美元的合格投资;或(2)在过去18个月内收到一个或多个至少10万美元的政府奖金或拨款。如果能够部分满足上述两条中的一条或两条,同时有其它证据表明,该初创企业有充分的发展潜力,以及创造就业的能力,移民局也会酌情考虑。


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是指那些定期对该创业公司进行大量投资的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LPR)、美国公民或LPR拥有和经营的组织。在过去的五年里,投资者必须(1)对初创企业进行不少于60万美元的投资;(2)至少投资了两个这样的企业并至少创造了五个符合要求的工作岗位(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由美国公民或LPR任职)或产生至少$ 50万美元的收入并且平均年收入增长20%以上。


该法案允许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获得同等的留美期限,申请人的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EDA,但子女不可以。据DHS的估计,每年将有近3000个企业家会因此法案受益。申请人若在获得留美证时已经以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需要先离开美国然后通过留美证再次进入美国以激活留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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